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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官员嫖娼5次下课?当事人举报警方造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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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官员嫖娼5次下课?当事人举报警方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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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1 11: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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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一桩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的案件发生在陕西渭南,因为案件涉及陕西渭南市体育局原副局长孙兴华,备受关注,但直至今日,因为警方没有找到确凿证据,该案仍未办结。
不过,在此案的调查过程中,警方认定的5起嫖娼案成了孙兴华“下课”并接受收容教育的导火索。从去年2月5日,接受完为期一年的收容教育至今,孙兴华从未停止过上诉,他对红星新闻称:“我的案子是他们做的!我有铁证!”
孙兴华告诉红星新闻:“只有口供,没有物证。这是有人要报复我,我是被‘嫖娼’。我要把(解放路派出所)办案区的视频曝光了,看我走后,他们如何‘做实’我的案子。”
孙兴华孙兴华
一桩“吸毒案”和5起“嫖娼案”
孙兴华:我是被冤枉的
事情要从2014年11月10日说起。
孙兴华向红星新闻回忆说,当天他在外地出差,家人突然接到警方电话,“说我容留他人吸毒,对方要求赔偿5~10万元。”孙兴华说,听到家人传来的消息,自己忍不住愤怒,感觉那是无稽之谈。
不过,12天后,警方将孙兴华刑拘。孙兴华提供的拘留文件显示,他是2014年11月22日被警方刑事拘留的,理由是涉嫌引诱他人吸毒。不过,直至今天,警方仍未获得充足证据,两次尿检均为阴性。此后,孙兴华被延长拘留至一个月,并于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2014年12月22日,孙兴华被取保候审,短暂恢复自由。2014年12月22日,孙兴华被取保候审,短暂恢复自由。
2015年1月22日,孙兴华又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解放路派出所“逮了”,只是这次是行政拘留,理由是涉嫌嫖娼。第二天,孙兴华收到收容教育决定书,“从2月6日起,收容教育一年”。
2015年1月23日,临渭分局向孙兴华出示收容教育决定书,上面显示孙兴华拒绝签字2015年1月23日,临渭分局向孙兴华出示收容教育决定书,上面显示孙兴华拒绝签字
而早在2014年12月19日,渭南市纪委发布消息称,孙兴华因嫖娼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他违法问题司法机关正依法调查。
警方到底拿到了什么样的证据使得纪委“双开”孙兴华?
孙兴华最终被渭南警方认定涉及5次嫖娼案,最早一次发生在1995年9月14日,第二次是在2006年4月9日,后3次均在2014年。
孙兴华告诉红星新闻,自己曾查看过前两次嫖娼处罚决定书,“上面没有我的签字,而且两次罚款也没有我交罚款的**。”
2015年1月22日,孙兴华再次因嫖娼被警方行政拘留2015年1月22日,孙兴华再次因嫖娼被警方行政拘留
渭南警方着重查办的是发生在2014年的3起嫖娼案。
时年16岁的高二女生胡某某是孙兴华涉嫌嫖娼、引诱他人吸毒的关键人物。据《华商报》消息,2014年11月9日凌晨,胡某某的舅舅曾报警称,胡某某被人胁迫在一酒店内卖淫,之前失联一个月,家人四处寻找未果。他通过其他人要到一个“小姐”的电话,结果正好是胡某某,而且是在某酒店906开房。
胡某某归案后告诉警方,自己并非被强迫,从2014年10月15日开始自愿卖淫,共4次。前两次的嫖客忘了名字,但后两次的嫖客“叫孙兴华”。随后,胡某某又向警方交待了孙兴华引诱自己“溜冰”的事实。不过,近日,胡某某的舅舅否认了自己曾经报警的说法,“从未给警方做过笔录,也不知道此事。”
这是警方认为相对确凿的嫖娼事实,但孙兴华说,没有物证,“从一开始,我就不承认。”
在孙兴华接受完收容教育后,另一位卖淫女又翻供了。
孙兴华提供的一份魏某某的《证人证言》显示,魏某某否认了孙兴华嫖娼。2016年3月7日,魏某某以同样的说法出庭作证,但是,孙兴华起诉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的官司一审败诉。
孙兴华告诉红星新闻,目前二审正在上诉阶段。
警方掌握的“物证”
孙的手机里有大量“小姐”电话
那么,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除了掌握了人证,录了口供外,还有什么证据?
“孙兴华当时被抓后,手机里面有大量‘小姐’的号码。”渭南公安局临渭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孟渭舟在接受《华商报》采访时如是说。
近日,红星新闻多次联系孟渭舟想进行采访,但均被他本人拒绝。
华商报此前对此事的报道华商报此前对此事的报道
红星新闻注意到,在孙兴华一审败诉的判决书上,法院将孟渭舟的话表述为“孙兴华和涉案人员之间的通话记录和互发短信能够印证彼此联系的情况,且涉案人员均对原告孙兴华进行了辨认,确认孙兴华就是嫖娼人员。”
孟渭舟至今仍然认为,虽然2014年孙的三次嫖娼都是零口供,“但是由于证据确凿,可以认定孙兴华嫖娼。”
对此,孙兴华的律师并不认同。
孙案一审代理律师戴晓东指出,警方的做法有三大问题:第一,如何认定存储的联系方式即为“小姐”的联系方式?第二,即使是“小姐”的联系方式,又如何能证明发生关系?第三,即使是发生关系,警方也应该出示现场证据,否则不足以使人信服。
孙案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屈建国同样不认同警方的说法,“零口供是刑事诉讼的说法,行政诉讼中没有零口供一说。”屈律师向红星新闻介绍,“作为律师,从法律层面上,我认为警方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首先是没有直接证据,比如室内照片视频或是现场体液等物质鉴定;其次是在证人方面,有一位证人在孙兴华起诉临渭公安一审时翻供;最关键的是,一些法律文书出现了明显的伪造痕迹。
告知笔录有多个版本?
孙坚信有3个,孟予以否认
屈建国律师所说的“明显伪造痕迹”,指的是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2015年1月22日向孙兴华出示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这份告知笔录,孙兴华说,他看到了两个版本:
孙兴华出示相关文件孙兴华出示相关文件
第一个版本是,2016年2月17日,临渭分局在一审开庭前,庭前证据交换时提供的,这也是被孙兴华指责造假最严重的版本。
第一个版本的告知笔录是2016年2月17日一审开庭前交换证据时,临渭分局提供的,也是后来孙兴华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版本。
在该告知笔录的“事实”部分机打内容结束后,有三行人工加写的内容,并且在这之上有一枚指纹,在“被告知人”处有孙兴华的签名。孙兴华对签名、指纹以及手写部分三项内容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手写部分位于指纹之上,即先按压指纹,后手写内容;签名则通过笔迹认为是孙兴华本人所写;指纹因模糊不清无法鉴定。
孙兴华对后两项提出异议,在二审时要求重新鉴定。
第二个版本是,孙兴华从临渭区检察院复印回来的,这份告知笔录是没有加写内容的版本,与第一个版本相同的是,在“事实”部分机打内容结束时,句子并不完整。
第二个版本是孙兴华从检察院复印回来的第二个版本是孙兴华从检察院复印回来的
至于签名,红星新闻仅凭肉眼,无法判断两份处罚告知笔录有何不同之处。
对于上述两份处罚告知笔录,孙兴华均表示有异议,“两份告知书都不是我自己签署的那份,我签署的那份,有详细的所谓违法事实的部分,而不是这么两三行。”
因此,孙兴华坚信还有第三个版本存在。
但此前孟渭舟在接受《华商报》采访时表示“不存在两个版本的说法”。
“因为第一次我们做的告知书,能容纳的字数有限,加之办案民警的文字组织水平有限,导致在有限的空间内不能将3次嫖娼行为书写完,最后民警又用手工书写文字。由于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不管做了几次法律文书,都要客观记录在卷宗里,不能有撕毁的行为,所以就出现了两张告知书。”
华商报此前的报道华商报此前的报道
一份关键证据?
孙兴华向红星新闻提供视频
称“这是他们做案子的证据”
今天,孙兴华将一段“重磅”视频传给红星新闻,他称:“这是他们做案子的证据!”
孙兴华出示视频证据孙兴华出示视频证据
根据这段由孙兴华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2015年1月22日,在临渭分局解放路派出所办案区内,两名警务人员先要求孙兴华在一份文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按手印,而当孙兴华离开后,两人有了如下的对话——
体育局副局长嫖娼5次下课?当事人举报警方“做”案(来源:~)
孙兴华向红星新闻提供的证据视频
A:如果判他无罪的话,公安局会纠错的。
B:不会无罪,不会无罪,上一次检察院,我和检察长、批捕科长、副科长沟通过,再见三个人,就能批捕。
A:孟哥不说一年嘛。
B:按两年,**给他整。
A:一是不折抵,二是不告知,先行政拘留,后收容教育,然后治安处罚。
A:再一个是说,两年还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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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炽天使
发表于 2023-6-8 08: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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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曰“与人为善,善莫大焉”!我牢记于心,并以此来鞭策自己。所以一直以来,与人为善,从不随便给人翻脸,让别人难堪,从不轻易说别人的闲话,让别人记恨与己,有能力给予别人帮助的,尽力而为。心中长存爱心,顿觉心宽气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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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大天使
发表于 2020-6-10 11: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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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嫖娼的官员比包二奶的官员更好,包二奶的才是蛀虫,大肆贪污的都是各种二奶不停索要造成的,官员根本没有心思服务人民了,相反嫖娼的官员只是男人正常需求而已,这么都比包二奶的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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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得给力的帖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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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1]圣天使
发表于 2020-6-10 10: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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